宝坻一中禁烟管理制度
《天津市控制吸烟条例》已由天津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于2012年3月28日通过,自2012年5月31日起施行。条例第六条规定:中小学校的室内外区域禁止吸烟。教育部2014年1月17日下发《教育部关于在全国各级各类学校禁烟有关事项的通知》(教基一函[2014]1号),通知中规定:禁止在中小学幼儿园内吸烟。
为保护师生健康、减少烟草危害,提高师生员工的禁烟意识和禁烟能力,努力营造一个和谐优美、文明向上、清洁无烟的学习、工作和生活环境,根据《天津市控制吸烟条例》和上级机关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所称吸烟,包括携带燃着的卷烟、雪茄烟、烟斗等。
一、禁烟工作的组织领导
为加强学校对禁烟工作的领导,学校成立禁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监督我校的禁烟工作。
1、校长为组长,副校长为副组长,相关处室主任、年级主任为成员。禁烟工作办公室设在德育处,举报电话为德育处办公电话。
2、校长为学校禁烟工作第一责任人,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分化管理,责任到人。教职员工的禁烟工作由各主管副校长、各年级处室主任负责;学生的禁烟工作由主管德育工作的副校长、主任和各年级主任、班主任负责;外来人员的禁烟工作,由负责接待的人员及其所属部门的负责人负责。
3、禁烟工作领导小组具体履行如下职责:
(1)研究拟定禁烟工作的制度措施。
(2)指导、组织、协调各部门的禁烟工作,监督检查禁烟工作各项措施的落实。
(3)定期召开会议,研究、解决禁烟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4)及时向学校和上级部门公布我校的禁烟情况。
二、禁烟的范围
依据《天津市控制吸烟条例》和上级机关相关文件的规定,我校
控制吸烟的范围如下:
1、禁止在校园内的任何场所(包括室内和室外)吸烟。
2、禁止进入校园的任何人(包括我校学生、教职员工和外来人员)吸烟。
三、禁烟工作的具体要求
我校全体师生员工要在禁烟工作领导小组的组织和指导下做到如下方面:
1、禁烟工作的宣传方面:
(1)利用校园网、宣传栏、展牌等进行禁烟宣传教育。在校园内重点区域,如大门口、教学楼、宿舍楼、实验室、行政楼、会议室、教师办公室、运动场、图书馆、教职工和学生食堂、楼道、卫生间等场所张贴醒目的禁烟标识。
(2)各班要定期召开禁烟宣传主题班会,开展主题板报等活动,不仅要使学生自身懂得禁烟的意义,而且鼓励学生向家长宣传禁烟知识、劝阻家人不吸烟和避免被动吸烟。
(3)学校要定期召开全体教职工大会,在教职工中开展戒烟、禁烟教育,使戒烟、禁烟成为教职工的自觉行动,提高教职工的禁烟能力。
2、禁烟工作的措施方面:
(1)全体师生员工均有劝阻吸烟的责任和义务。教师在禁烟工作中应以身作则,带头戒烟,不得在校园内吸烟,教育和带动学生自觉抵制烟草的诱惑。
(2)鼓励有吸烟习惯的教职员工戒烟。
(3)对全校师生员工的吸烟状况进行摸底调查,做好相关信息的统计工作,确定重点干预对象。对有吸烟现象的学生,由主管德育的副校长、主任结合年级主任、班主任及时处理;与相关教职员工签定“校内禁烟”协议,明确惩处办法,将活动成果与工作考核挂钩,使“校内禁烟”成为大家的自觉行动,做好记录和跟踪检查。
(4)对外来人员做到“两告知一拒绝”,即外来人员到学校大门口时,我校警卫告知其我校禁止吸烟;找到负责接待的人员时,接待人员告知其我校禁止吸烟和我校教职员工拒绝接受外来人员敬烟。
(5)学校所有的室内不摆放烟灰缸等与吸烟有关的器具。
(6)我校的各类公务和公共活动中不吸烟、不备烟、不敬烟。
(7)我校校内的超市禁止销售卷烟等烟草制品和打火机、烟灰缸等与吸烟有关的器具。
3、禁烟工作的监督检查方面:
(1)学校禁烟工作领导小组定期和不定期地对各部门的禁烟工作效果开展检查;禁烟监督员负责对禁烟工作进行日常检查。禁烟工作办公室做好记录,并及时在校内通报各部门的禁烟工作开展情况。通过检查、指导、落实相结合的办法,将禁烟工作落实到校园每个部门和场所。
(2)全体师生员工均有对吸烟者进行劝阻的义务,有权要求吸烟者停止吸烟,有权向禁烟工作办公室举报。
四、违反禁烟规定的处罚
对违反本制度规定仍在校园内吸烟,或做出阻碍禁烟工作行为的人,学校将对其做出如下处罚:
1、学生在校内吸烟,视其情节轻重,给予其警告、严重警告、劝退、开除学籍处分,并取消其在校期间参与任何荣誉(包括担任学生干部、评选三好生、优秀学生干部、校园之星等)评选的资格。
2、教职员工在校内吸烟,每发现一次罚款二百元,并取消其本年度内的评优资格。
3、外来人员在校内吸烟,校内任何人有权对其进行劝阻,有权强制其离开校园,同时对被访者视同吸烟处理。
4、任何教职员工不得接受外来人员赠送诸如卷烟等烟草制品类的礼物,一经发现视同吸烟处理。
5、任何人蓄意损坏校园内禁烟标识,或阻碍禁烟工作(如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劝阻吸烟的人员等)的,视同吸烟处理,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6、校内超市如有销售卷烟等烟草制品或打火机、烟灰缸等与吸烟有关的器具的,一经发现,处以罚款,并取消其在我校的销售资格。
本制度未尽事宜由宝坻一中禁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本制度自2014年3月20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