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相关政策变动通知
1、医疗保险全额垫付医疗费支付范围和报销时限
正常情况下,参保人员就医时应持社保卡刷卡联网结算。(社会保障卡仅限本人使用,不许外借。)属于下列情况并符合天津市医保支付范围的全额垫付医疗费,医保予以支付:异地安置人员垫付的医疗费用、异地急症垫付的医疗费用;因社保卡损毁、遗失垫付的医疗费用(注:发生住院应于住院5日持定点医院的住院证加盖医保章到参保分中心办理医保手续,出院时按联网结算);新参保当月垫付的医疗费用,医院因网络原因垫付的医疗费用,需加盖医院网络故障章。2014年度垫付医疗费应于2015年1月31日前上报分中心。
2、妊娠登记
参保职工在领取本市《生育服务证》后,应在怀孕12周内,在具备产前检查服务资质的生育保险定点医院联网办理进行妊娠登记。登记所需资料:1.参保人员夫妻双方二代身份证原件;2.本市乡镇、区街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生育服务证》原件;3.参保人员社会保障卡。
3、关于提高生育保险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
将自然分娩、人工干预分娩、剖腹产不伴其他手术和剖腹产伴其他手术(指子宫肌瘤切除术、卵巢囊肿切除术、子宫切除术或阑尾切除术)医疗费的定额支付标准,分别由3000元、3100元、3600元和3800元,统一提高到3800元。
4、关于医疗收费票据丢失损毁医药费用报销有关问题的通知
1.报失申请:参保人员因故发生医疗收费票据丢失、损毁,应当向用人单位提出申请,并填报《天津市医疗收费票据丢失损毁补支申请表》(以下简称《补支申请表》),无工作单位的参保人员可直接向参保所属社保经办机构提出申请留存。
2.票据补办:定点医疗机构依据《补支申请表》,核实确认无发生退票情况后,未参保人员提供套打电子票据,标注“补办票据”字样,并加盖定点医疗机构财务主管部门公章或财务专用章,作为报销凭证。
3.报失受理:由参保人员所在单位(无工作单位的由本人)到所属区县社保分中心,办理报失登记。报失时应携带参保人员身份证、社会保障卡和《补支申请表》和定点医疗机构提供的上述套打电子票据。
4.分中心登记备案:分中心登记后,打印《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遗失医保专用票据登记单》(津社保登字1号,一式两联)和《天津市医疗收费票据申请报销回执单》(城职城乡、生育通用,一式两联),加盖分中心医险科章。
5.申请报销时限为:截止日期为费用发生次年的4月底。
5、关于印发天津市医疗收费票据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2015年1月1日起,按照相关文件精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将启动新办医疗票据。
新办医疗票据包括《门诊挂号诊察专用收据》和《门诊收费票据》、《住院收据票据》三种,《门诊挂号诊察专用收据》设置为两联,包括收据联、科室联;门诊和住院票据(机打)设置为两联,包括收据联、记账联;各联次以不同颜色加以区分。
医疗费用(或全额垫付)结算后,新版收费票据的收据联交给病人,记账联由医院留存。
参保人员申报全额垫付医疗费用时,分中心留存收据联。对于参保人员参加商业保险、企业补充保险等情况需二次报销的,由费用受理社保分中心向参保单位或个人提供“天津市医疗保险医疗费用分割单(垫付医疗费)”。参保分中心按月或按年打印,并加盖“天津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分中心医疗(生育)保险支付科章”。(分割单只能打印一次,遗失不补。)
注:以上政策自2015年1月1日起实施。